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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44
【发布日期】2009-8-31 【实施日期】2009-8-31 【发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林业局 【文号】津国土房规〔2009〕393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区农委、区县林业(农林)局:  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片林配套用地是指为了保证成片林地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为林业生产用地服务配备的一定比例设施用地,分为配套农用地和配套建设用地。  配套农用地指直接服务于林业生产的田间道路、地面未固化的建筑(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建设用地指用于林产品加工、交易、研发及办公、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用地。  第三条 下列用地属于成片林配套农用地:  (一)培育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二)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简易看护房用地;   (三)宽度大于2米(含2米),小于5米的林间集材道、运材道;  (四)地面未固化,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第四条 下列用地属于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  (一)宽度大于5米(含5米)的林间集材道、运材道;  (二)林业科研、试验、示范设施用地;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四)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办公、停车场等配套服务用地;  (六)地面固化的其他必需配套用地。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编制林业建设规划,明确林业用地成片林、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边界。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需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鼓励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利用废弃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坐落在平原地区集中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郁闭度不小于0.3的乔木林,作为成片林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少于30年的(不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及国道、省道两侧生态公益林地),经申请批准可给予林地面积3%至5%的临时土地开发权,用于林地建设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七条 成片林在500亩至1000亩之间的(含1000亩),配套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林地面积的3%;  成片林在1000亩至2000亩之间的(含2000亩),配套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林地面积的4%;  成片林在2000亩以上的,配套建设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00亩。  第八条 已完成500亩以上成片林地种植、且林木种植时间超过3年的,可持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及其他申请用地要件到林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规划种植林地面积超过500亩,但目前种植面积未达到500亩或林木种植时间未满3年且确需配套建设用地的,持建设规划、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同意申请用地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成片林配套农用地,按照农用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农用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改变的,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条 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应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结合镇村规划进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一条 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利用方式以租赁为主,期限一般为5年,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禁止单独出租、转让等,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禁止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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