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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4:48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精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发卡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快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速度,及时上市销售。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除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时间等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开盘销售时间、销售价格、价格执行时间、认购选房方式等,确保销售活动公开、透明、公正。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五、商品房项目开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预售方案执行,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公示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等信息。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我办将组织专班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巡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我办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将从严查处,其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给予降级或取消开发企业资质的处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按规定时间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我办将依法撤销其预售许可,且该商品房项目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预售许可。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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