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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署开展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5:48

国土资厅发(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关于开展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7号)和《关于批复2006年预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5号),部计划在2006年度共安排28个省、市开展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部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土地批后监管的工作要求,通过开展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重点地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城市的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发布土地市场信息,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季度、年度分析,为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调控提供重要支撑。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二、经费安排
按照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下拨的项目经费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由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拨付至有关示范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安排详见附件2)。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拨付到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为开展项目的启动经费,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配套。
三、工作要求
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是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基础工作,扎实开展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省、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结合《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及要求”和“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工作,抓好落实,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成果。
四、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联系方式
组织实施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88号
邮 编:100034
联系人:孔维东、刘洋、朴英
电 话:010-66558835;66558838;66558837
传 真:010-66558844
Email:[email protected](上报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季度报表及分析报告)

附件:1、《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2、《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经费安排》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关于开展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7号)和《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范围
在全面总结2003~2005年度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以及南京、济南、广州等28个省、市2006年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数据库系统及土地市场网地方版建设;完成季度和年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汇总数据上报和分析,编写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实现有关省市本地土地市场数据上报系统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数据转换和技术衔接;研究土地批后监管的程序和指标体系,完成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的升级完善和数据、技术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和网站正常运行。
2006年度开展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的具体省、市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云南、青海、石家庄、沈阳、大连、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青岛、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海口、成都等28个省市。
二、工作任务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
组织本行政区内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抽查与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成果及时、真实、准确。
(二)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
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数据,落实地方财政的配套经费。督促本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提供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各类数据和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季度报表及分析报告,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的抽查与验收工作。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任务
按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书,按期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在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完成2006年各季度、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供应结果信息和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在内的二级市场交易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数据信息的发布和监测分析工作,并及时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项目成果,对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接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单位的抽查与验收。
三、提交成果内容
(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数据。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供应结果、转让、出租、抵押的二级市场交易的宗地数据,包括位置、面积、来源、用途、供应方式、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人、出让(交易)价格、开发和利用情况、出让(成交)日期等指标项。
(二)各季度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表。包括不同土地来源(新增、存量)、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用地、别墅、高档公寓用地、普通商品房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和其他住房用地)、供应方式(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赁和其他有偿供地方式)的土地供应汇总数据。第一、二、三、四季度的土地供应数据统计周期分别为上年12月11日至当年3月10日,3月11日至6月10日,6月11日至9月10日,9月11日至12月10日。


(三)季度、年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根据上述两部分数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析土地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布局、价格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分析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土地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关系以及土地供应与宏观经济形势的相关关系,并对未来土地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四)其他相关资料。各地土地供应和交易的新闻动态信息、各地发布的土地市场相关数据(如土地开发面积、土地购置面积、闲置地收回面积、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量等)、有关宏观经济形势数据(如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GDP等)、有关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数据(如房地产价格指数、房地产开发面积、房地产销售面积、套型、户数等)以及土地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等。
四、提交成果要求
(一)数据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录入上传到中国土地市场网。
(二)季度报表:纸质表格由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应的Excel电子表格。
(三)文字报告:纸质报告和相应的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其他资料: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市场分析等相关栏目发布。
其中纸质季度报表和报告邮寄至部法律中心。
五、提交成果时间
(一)数据信息根据不同类型按照下列要求的时限提交: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政策法规等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传发布;
2、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一周内上传发布;
3、土地供应结果、土地二级市场等宗地信息至少每周集中录入上传一次;
4、尚未完成历史数据发布上传的省、市,应有计划地安排完成2002年以来的土地供应与市场交易数据的整理录入,并上传到中国土地市场网。
(二)季度报表提交时间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
(三)季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提交时间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
(四)2006年12月31日前,各有关城市项目承担单位整理、汇总全年数据和分析报告等项目成果并提交;
(五)其他资料:根据各省、市获取信息的时间即时发布。
六、组织和领导
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的监督指导下,由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复核、指导、协调和验收等各项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年度成果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和项目报表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成果经检查合格后,要及时报部法律中心。部法律中心将在明年一季度对各省、市的项目成果进行联合验收。



附件2:
2006年度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示范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经费安排

经费单位:万元
序号 省、市 具体承担单位 经费
1 北京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8
2 天津 天津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 10
3 重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 8
4 黑龙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 10
5 吉林 吉林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 8
6 云南 云南省国土规划整理中心 5
7 青海 青海省国土资源科技信息中心 5
8 石家庄 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 10
9 沈阳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10
10 大连 大连天石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 10
11 南京 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土地交易中心) 10
12 苏州 江苏省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中心 10
13 宁波 宁波市土地信息中心 10
14 合肥 合肥金土地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
15 厦门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10
16 济南 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10
17 青岛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10
18 武汉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8
19 广州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10
20 深圳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 10
21 佛山 佛山市土地交易中心 10
22 海口 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信息服务中心 5
23 成都 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 8
合计 200

20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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