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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用房扯皮 上演中国大妈式的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9:31

  11月28日,在市房管局会议室上演了一场中国大妈式的维权。房管局组织召开南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协调会,开发商未到现场。房管局和业委会代表经过1个多小时的激辩后,房管局答应在20天内给出答复。这时,会议室拥进几个南光小区阿姨,强烈要求房管局“为民做主”。”房管局黄副局长答应,周一让新物业进驻。

  争执:物业用房该多大

  11月28日,南光小区六七名业主在房管局大门竖起了横幅“还我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新物业公司鹏翔物业已经进驻一个月,但仍然没有办公地点,保安和保洁人员都是公司另外在外面租房子住。人有三急,保安平时上个厕所也没地儿。双方已经经过了近一个月的争辩,开发商认为,根据1998年广东省物管条例,业主分摊后的物业用房才能为全体业主所有。现在可以给物业用房,但只能给在原物业办公室102平米拿出30多平米给新物业办公。

  业委会不同意,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拿回102平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房管局20天内给答复

  11 点左右,房管局等各有关部门讨论完毕,南光小区业委会5名代表进去洽谈。业委会拿出相关法律条文,力证开发商必须提供物业用房,并指出102平米的原物业办公室应该为“物业用房”。随后提出4点要求:首先,希望房管局责令原物业退出办公室。其次,根据原物业违背做出11月15日退出物业管理用房的承诺,予以罚款。另外,原物业占用办公室一个月应该交房租1600元。最后,要求开发商把102平米的物业用房交给新物业使用。

  房管局法律顾问李乾律师指出,首先不用讨论的是,开发商提供物业用房的必要性,因为根据法律法规,开发商必须提供物业用房。至于这102平方米办公室的前期物业管理登记,属于一种合同行为。从私下的角度看,如今开发商不旅履行合同,是很不地道。但这已经不属于房管局管辖范畴,包括交1600元房租这个要求,都只能一并起诉解决。

  房管局能做的是协调开发商一定要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给物业公司使用,至于给多少,并不是房管局说了算。

  经过多番的争执和口水战,双方都没法说服对方。12点多的时候,房管局黄副局长提出,今天讨论了那么多,接下来房管局会根据信访条例规定,20天内给出答复。黄副局长表示,期间会调查清楚相关情况以及出面进一步跟开发商协商,争取业主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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