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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面安装强照明灯,影响休息,可否要求拆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4:39


  上个月开始,我们小区隔壁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他们展厅围墙边安装了3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7时亮到次日早晨5时。我家在二楼,灯光正好直射到我家卧室,严重影响家人休息。请问我们可不可以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拆除路灯并作经济赔偿?


  对于“光污染”侵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处理该类纠纷,一般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处理。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相邻关系纠纷起诉,也可选择按照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起诉。
  无论以哪一种方式处理这类纠纷,都涉及法院判断是否存在侵害结果。
  由于“光污染”、放射污染等侵害往往是无形的,其造成的侵害结果通常难以判断。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以下标准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害结果的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2)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建议性规定;(3)在无前述规定及标准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专业部门的鉴定结论确定是否构成侵害;(4)由法官根据社会经验与常识加以合理判断,但该判断应以公众的普遍认同度及损害的程度大小为依据谨慎作出。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要对损害结果或损害危险性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你提到的情况中,汽车销售公司设置的灯光是否造成侵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2004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对小区内环境灯光的强度作了规定,你可找专门单位以此标准鉴定一下灯光的实际强度,再根据鉴定结果判断灯光强度是否超标。如鉴定超标,或法官根据现场实情、录像等,综合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的距离、光照的强度、灯光开启的时间等因素作出判断,能够认定灯光已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那么你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拆除或停用他们安装的路灯。
  如果你要向对方索赔,就要举证证明“光污染”对你们造成了实际损失,如证据充分,也能够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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