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物业管理制度 >> 房屋租赁法律常识 >> 正文

承租人的优先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7:33
承租人的优先权
  1998年3月,我租了王氏兄弟的两间平房。该房系王氏兄弟父亲留给他们兄弟两人的遗产,每人有一半的产权。今年1月,王家老大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欲将属于他的那部分房产卖掉,售价是1.5万元.得知消息后,王家老二和我都想买,也都接受这个价格,最后王家老大把房子卖给了弟弟.我向法院起拆,以我是承租人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法院却判我败诉.请问,作为承租人的我能主张购房优先权吗?                                
  据你信中所述,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本案中你无购房优先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关系人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在出售属于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租人出卖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出卖时,有人享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有人享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这样一种物权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这一债权关系产生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其次,共有人之间是一种内部关系,而承租人与租赁人之间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共有人与承租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就本案而言,王氏兄弟对两间平房系按份共有关系,王家老大在出售属于他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王家老二和你均有优购买权,但由于王氏兄弟之间是共有关系,所以王家老二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你的优先购买权。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