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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0:00

  房屋租赁登记

  一、业务范围

  1、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代征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3、发放《房屋租赁证》

  二、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租赁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或经租赁双方共同核对的复印件

  4、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备注:(1)租赁备案登记应由租赁双方共同申请;(2)已抵押房产应出具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租的证明;(3)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出据合法有效的代理文件;(4)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现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转租合同须经产权人(原出租人)书面同意;(5)分割出租的,租赁双方应明确出租范围、面积并附出租范围示意图。

  三、收费标准

  1、住宅按宗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每宗100元;

  2、非住宅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下,按租金总额的1.5%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年租金2万元以上,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以上租金总额,对评估租金高于申报租金的,按评估租金总额收费;对评估租金低于申报租金的,按申报租金总额收费。

  四、代征税费

  1、单位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租赁税收由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2、个人出租房屋出租方应缴纳的租赁税收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即: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综合税率4%;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综合税率8%;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部分,综合税率9%。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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