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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要约时应谨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2:11

  购房要约应看清条款后才签名

  广州市民马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今年6月,他在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签了一份《买卖要约通知书》,当时没有交一分钱定金。当晚,马先生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暂不购房,于是立即打电话通知中介公司。不曾想三个月后,他接到中介公司将他“请”上仲裁委的通知书,中介公司要他承担违约责任及律师费和仲裁费共计9000余元。一张分文未交的要约通知书,却换来一纸要支付近万元的仲裁通知书,马先生给搞懵了。

  一不留神,签约变违约

  今年6月中旬,马先生无意中逛到广州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他已30多岁还与父母同住,觉得不方便,一直想买套房子搬开住。这家中介公司的小姐热情地给他推介了几处房子,马先生看中其中一套,但他没有带钱,也未和家人商量,中介公司的小姐说可以先“登记”,回头再交钱也没问题。小姐的热情和“周到”让马先生无法拒绝,他便在《买卖要约通知书》上“登记”起来。回到家与父母等人商量,由于意见不一,暂时不能买,马先生当晚打电话给中介公司说明情况,表示不购买该房。第二天晚上,该房业主打来电话,责怪他为什么这么快签名买房?造成她很被动。马先生表示不准备买该房了,对方松了一口气,原来该房已另有买主。至此,马先生以为买房之事已经了结。然而没过多久,中介公司两次打电话到马先生家,要他付2000元“服务费”。马先生不明白,自己当晚已通知中介公司不买房,中介公司哪有什么“服务”?他拒绝付费。三个月后,马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中介公司以“不依约付楼款及办理交易,不再向卖方交付余款及办理交易手续,致交易至今无法成交”为由,要求他支付违约金。马先生哭笑不得,该房已经交易成功,房产证都已旧证换新证。马先生没想到“登记”转眼间却变成“违约”,他觉得自己给中介公司耍了。

  为免麻烦,签名要认真看清条款

  在信访室,记者看到让马先生备感冤枉和气愤的《买卖要约通知书》,上面共列了要约内容八项,包括房屋面积、楼价、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易费用、服务费等;另外还立有诸如悔约的赔偿或补偿、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等事项,最后有双方签名。一看就不是“登记”那么简单。

  中介公司一男职员向记者解释,签《买卖要约通知书》是为了证明客户有购房的诚意。一般客户看中了房子,先交一万元定金,这是诚意金,签《买卖要约通知书》就表示有诚意买房,是与中介公司签的,跟买卖协议书不一样,买卖协议书是三方坐下来签。但他表示《买卖要约通知书》上写得很明确,客户与中介公司签了字,业主同意接受上述购买要约内容,并承诺以上述楼价出售该物业,公司则视为成交,如果有一方反悔要受到一定约束。他还补充说,其实要客户签《买卖要约通知书》,是为了保障中介公司的利益,也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因为如果客户不签《买卖要约通知书》,业主会怀疑中介公司或对方无诚意,怀疑交易的可信度,该男职员反复强调,这已是现在的行规,“只要签了字就要负责”。如此看来交定金与否,打电话通知取消买卖都与《买卖要约》无关。

  《买卖要约》定出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有法律人士认为,这种《买卖要约通知书》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它只是向买卖双方发出的购卖要约,如果成交,双方要签正式的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在提供了一系列相关服务之后,包括看楼、签买卖合同等。此外,从权利和义务对等性来看,中介公司在这样的买卖活动中,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所以收取服务费要看其提供服务的情况或程度,至于中介公司在《买卖要约通知书》中定出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消委会则告诫消费者,签名前一定要分辨清楚“要约”或“协议”之类的内容,不要急于签名。因为签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一旦白纸黑字签名了,就得承担责任,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千万别在什么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签名,这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拿不准“要约”的利害关系,可以要一份回家研究,或找有经验的人帮忙看看。

  对于该房已成功交易,而中介公司仍以“不依约付楼款及办理交易,不再向卖方交付余款及办理交易手续,致交易至今无法成交”为由提出仲裁,仲裁委会怎样仲裁呢?记者向广州市仲裁委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此申请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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