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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试用“民间立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6:51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试用“民间立法”

  中方园业主被打、小区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居民垃圾堵门抗议物业公司……提起因为物业发生的纠纷,郑州还真不少。

  为此,郑州市制定《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与郑州以往的条例出台不同,起草物业条例,郑州市第一次尝试了“民间立法”。去年6月5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公开招标”,委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草工作,这是郑州市第一次由社会力量承担这项工作。

  昨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幕。由市政府起草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由律师事务所起草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同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草案、代拟稿不少问题达成了共识,在个别条款上也各有亮点。

  今天下午,常委会小组会议将对草案、代拟稿进行审议。之后,郑州市人大法制委、法制室将对两个版本进行对照研究,综合提出法规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

  【物业选择】

  案例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难罢免

  今年7月5日,郑州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停止清运小区垃圾,原因是有七成业主拒交物业费。

  此后的13天时间,该小区到处都是垃圾,臭气熏天。之后,业主也没有“亏待”物业公司,将一堆垃圾倒在了该公司办公室门口。

  业主称,他们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公司不认可,希望罢免物业公司,但是一直没能如愿。

  代拟稿业主可要求更换物业

  代拟稿中明确,建设单位招标确认前期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不得超过2年。

  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50%以上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已入住业主达到30%以上不足50%的,经已入住业主2/3以上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服务或降低收费标准。在3个月内,符合以上条件的业主再次要求解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表决选择合适的物业公司,也可以自行管理物业。

  【物业交接】

  案例

  物业被罢免,却赖着不走

  2005年8月10日,经三路北段的明鸿新城业主委员会罢免了老“管家”河南德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以招标形式确定了新“管家”郑州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而当新“管家”入驻时,老“管家”拒绝交接,其保安人员坚守门岗,毫不相让。在小区门口出现了罕见一景:身穿迷彩服和蓝色工装的两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并排而立。

  无独有偶,去年12月1日,类似的事情也在中方园东区上演。河南东海物业公司的20名员工进驻该小区,但是老“管家”却以合同没到期为由不走。

  共识老物业拒不退出要挨罚

  草稿规定,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等为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行接管。否则,违规企业可能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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