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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案例聚焦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与业主都有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52

“欧陆经典”201户业主胜诉

物业被判退还超额物业费

事件:1999年至2002年间,201户业主分别购买了朝阳区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当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物业收费未约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公司后按每平方米3.1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们认为,被告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水平差距较大,故要求法院确认原收费标准无效。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有关批复,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属普通住宅,应执行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执行日期至2003年6月25日;如被评为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在两年内管理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至25%。2000年11月,被告管理的欧陆经典万兴苑南苑被评为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

点评: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超标准多收的物业费260元至5000元不等分别退还给业主。法院认为,被告在部分项目上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且在其管理的万兴苑南苑被授予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时,将不在该范围内居住的原告的物业费标准一并提高25%,实为搭车涨价。

保安打人物业被起诉

出言不逊业主有责

事件:因停车费发票问题,物业公司的保安将业主打伤。业主起诉物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2年5月10日晚10时,彭某驾车返回其位于海淀区玉海园小区的住处时,因停车费发票问题与玉海辉公司的保安在小区西门处发生争执。由于彭某出言不逊,该保安将她的头部打伤。事发后,彭某损失共计14938.99元。

点评: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物业公司赔偿11650.62元。市一中院认为,彭某在纠纷过程中出言不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自行车丢失不能拒交物业费

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事件:<、b>李某在小区内丢失三辆自行车后,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03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催收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称,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因双方意见不一,李某拒绝交纳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404元物业管理费。

点评:怀柔区法院判决李某全额交纳2002年度物业管理费404元。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的范围,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望京西园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疏于管理赔偿16万元

事件:2001年4月15日,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先来到丰台区方庄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该小区保安员盘查,两人没有得逞。随后,他们又来到望京西园某楼。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

点评: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在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望京实业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北京晨报》 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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