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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物业维修基金将由专门机构管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5:44

  备受瞩目的《长春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05年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刘东伟副局长表示,与《办法》配套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细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细则》也即将出台,《办法》和《细则》将从制度上克服侵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和现象发生。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产权人缴存的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护、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是房屋的“养老保障金”。据了解,长春市于2001年5月份开始缴存物业维修资金,到今年9月底,已经累计缴存近4亿元、10万户。从全市的房屋存量和建设速度来看,在一段时间内,维修资金缴存总量将持续上升。长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法》中大胆突破了一些已有规定,在维修资金缴存范围上,把“住房”改为“房屋”,从而使有毗邻关系的商业用房的维修和养护得到了保障。在维修资金缴存方式上,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在维修资金管理方面,为保证奖金的安全,防止企业占用、挪用资金,由市政府成立管理维修资金的专门机构,使长春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突破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票权2/3以上通过”,《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必须经过所涉及的产权人持票权2/3以上通过方能提出使用计划和申请”,简化了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增加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业主可随时向有关部门查询资金的使用与余额,但仅限查询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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