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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业主拒缴物业费 在外租房4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5:01

李勇(化名)拒绝缴费,被物业公司强行停电封门,在外租房4年后反成被告。

2001年11月,李勇一家高高兴兴搬进了位于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某小区的新家。可入住没多久,李勇就发现房屋屋顶有漏水及墙体裂缝现象,多次找到物业投诉、反映,但物业都置之不理。后来又看到物业公司擅自将消防通道及草坪用于出租经营,气愤之下拒绝缴纳物业费以示抗议。

2003年10月15日,物业公司采取强行停电、封门的办法,以逼迫李勇缴纳费用。没想到李勇也非常倔强,坚决不向物业公司“低头”,竟带着家人“离家出走”,在外租房住。这一住就是4年多,到2008年4月,小区供电改由电业局直接供电后,李勇的家才恢复供电。李勇一家才结束流浪生活,搬回自己久别四年的家。

刚搬回家不久,李勇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他这几年一直没缴物业费、收视费等费用,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自己当初被逼无奈离开,这些年有家不能回,也从未住过,为什么还要缴费?李勇觉得很委屈。

对于李勇的说法,物业公司不承认停电封门,认为不管你住没住,物业公司收费合理合法,你拒缴费用于法无据。并且暖气费、收视费等费用是代缴的,所以必须补上这些年欠缴的1.3万余元各项费用,否则没完。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勇败诉。李勇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官说,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李勇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催缴后,仍未缴纳,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行使收费权利时存在停电封门的不当行为,致使李勇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因此李勇在外租房期间(2003年11月至2008年3月)发生的物业费、垃圾费不应承担。但暖气费、收视费、电费属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费用,物业已实际垫付,而且李勇在明知自己不住该房屋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损失的扩大,所以李勇与物业公司应各自承担50%的费用。

判决生效后,李勇依据二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停电封门期间租金的50%,共计2.6万元。理由是因物业公司强行采取停电、封门的违法措施,导致他在外租房达四年之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评估,停电封门期间房屋租金损失总值为43200元。

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12月年底,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勇损失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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