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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下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25

  为了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减免税,省地税局将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的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

  按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减免税包括两种情况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而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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