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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5:23

  (丽政发〔2006〕13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关系,促进市、区共同发展,现将调整后的市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区内(不包括开发区,剔除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地产、企业改制地块) 土地出让净收益,按10%比例分配给莲都区,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每年年初由市财政按当年预计土地出让净收益进行预安排,按收入进度拨付,年终结算。

  二、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地产、区属企业改制地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60%比例分配给莲都区,取得收入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拨付。

  三、已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地产、区属企业改制地块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再另行结算。

  四、已预拨给莲都区的2000万元建设资金,不再在莲都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中扣减。

  五、莲都区应认真履行《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政府令〔2001〕8号)《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 规定的职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完成。

  六、本通知中的资金分配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关于莲都区区属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丽政发〔2000〕4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莲都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地产收储及出让净收益分配比例的批复》(丽政函〔2003〕67号)规定的资金分配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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