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商品房纠纷 >> 买卖商品房 >> 正文

关于商品房预订行为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1:27

商品房的预订,由于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随意侵犯,为规范商品房屋的预定行为,上海市房地产资源局专门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通过签订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商品房意向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才能实施预订行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而实施预定行为的,属无证预售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给予房地产开发商“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二﹑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预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预订房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定期限﹑订金数额﹑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协议中有定金数额的,订金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了预售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充作房价。
三﹑购房者支付定金后,不签订购房合同,订金按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产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定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定金未作处理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