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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途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6:27

  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有些时候会因为双方意见、办事方法、处理结果等而产生争议。针对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如下:

  1)对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3)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争议;

  4)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发生争议。

  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有:

  (一)友好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仲裁或诉讼解决

  1.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双方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当合同中约定采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虽然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一致同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执行一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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