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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商业中心高处坠落事故报告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3:08

  ? 摘要:2004年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针对事故的分析报告上级作了批复。

  事件经过

  5 月22日16时50分,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D1栋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组织市安监局会同全南县建设局、全南县安监局、全南县总工会、全南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提交了《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D1栋“2004.5.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赣府发[1999]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原则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责任事故。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D1楼北面未搭设外脚手架、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将工程项目非法分包,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有关部门对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查处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是一起生产性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经理、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项目经理陈阶君,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整改,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项目经理的年审,暂停其一年的项目经理资格。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㈠项的规定,依法给予陈阶君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D1栋承包人郭忠伟,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非法承揽房建项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该商业中心商住楼D1 栋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郭中伟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全南县建设局安监站站长、施工现场质(安)监员谭爱忠,对该项目的安全工作监管不力,发现D1栋商住楼北面长期未搭设外脚手架,未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致使该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导致D1栋商住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全南县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徐振强,发现问题仅仅向施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在施工单位未整改而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未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致使D1栋商住楼北面长期未搭设外脚手架,导致D1栋商住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5、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将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D1栋的建设工程项目非法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建,未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㈡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赣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施工项目的监理单位,按排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林周华为项目总监,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上述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处理。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依法作出。

  ??四、防范措施

  ??1、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3、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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