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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7:41


根据2006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规定,开发商办理《房地产证》的期限为房屋交付之日起240日内,逾期在120日内的,由开发商按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20日(含120日)的,购房者可以选择:1、在半年内要求开发商退房返还购房款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房地产总价款10%的违约金;2、继续履行合同,由开发商按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取得《房地产证》。
律师提醒:
1、如合同没有办证期限约定,办证期限为90日内,预售房屋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现售房屋从合同订立之日起算;
2、如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多久可以解约,购房者只有在开发商逾期办证超过一年方可解约;
3、如合同没有约定解约权的行使期限,法定期限为一年,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如对方当事人有催告,解约权行使的期限为三个月),逾期不行使的,解约权消灭;
4、如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5、开发商是否应承担逾期办证法律责任,视逾期原因而定,只有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所售房屋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房地产证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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