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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16

99年丈夫单位分了一套福利房,并签了15年服务合同。2000年我们结婚,本人单位因其拥有福利房,便取消了我的货币分房,而改为一次性支付因住房面积不够带来的货币补差。
后来他辞职,单位以不满服务年限为由,要求支付6万元才发放房产证。另外,除一部分为丈夫父母赠与外,房款和装修款大部分都是借款,婚后由共同财产偿还。请问离婚后我能参与房产分割吗?
另外,婚后他父母出资购买一商品房,房产证是丈夫和他弟弟两人的名字,现闲置。若离婚我能参与这所房产的分割吗?

福利房在补交6万元后可视为买断,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要求分割。
第二套房可视为其父母赠予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你丈夫与其弟各占一半的份额。你丈夫的一半份额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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