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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房产抵押贷款需先估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4:20

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新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通知》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产估价多少直接影响到抵押供求额度,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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