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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父母擅自出售子女的房产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27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的周某军接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后,感到十分后悔,由于自己的不懂法,认为父母都能做主处理子女的财产,就买下了房产,却给自己带来了损失。

  1997年,周某军从周某方处购买了位于宁波是鄞州区宋诏桥凤凰新村的一套房子(房产登记在周某方之子周某名下),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后,拿到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6年,周某军想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周某方父子下落不明。无奈,周某军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审理后查明,被告周某出生于1989年8月23日,系未成年人。案件所涉房产系其所有。鄞州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周某的父亲出售其所有的房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原告周某军取得房产亦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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