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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证交房是否合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8:54

开发商无证交房是否合法?

编辑同志:

我们分别于1999年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0年8月以前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的商品房交付给我们。

然而2000年3月,开发商在水、电、煤均未开通情况下让我们签了《房屋交接书》。

直到2000年12月26日,开发商才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2001年7月3日才取得大产证。当我们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时,开发商却说交房时间是2000年3月,并要我们支付房屋使用费。请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

读者 美好家小业主 李先生等

先生: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2000年3月的交房是无效行为。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并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证》,开发商不得把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你们未曾与开发商就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办理交房手续,所以你们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从2000年8月至现在为止的违约金。

此外,开发商向你们要求房屋使用费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你们交房,根据法律规定,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站律师 王鸿英

(上海法治报)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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