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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8:17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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