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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5:5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1、2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5、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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