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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21:51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承揽合同的主体。
  二是资质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合同当事人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但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某些方面有欠缺,对此情况,是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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