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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工程单价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的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办审核报市招管办批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

  1、市外招商引进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

  2、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同一法人或有隶属关系,且通过拍卖受让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

  3、其它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按规定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具备相应条件,禁止“三边”工程和其它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实施,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详见《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应自主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相关资料,须报招标办和市招管办备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招标申请书,由招标办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报市招管办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市招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合格的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公示;

  (九)招标办和招管办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办、市招管办备案;

  (十一)向招标办、市招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八条 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的直接为招标工程项目服务的所有正式文件的总称。招标文件应包括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范本》规定的内容,并采用建管部门招标办统一编制的规格格式文本。

  第九条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及主要合同条件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文件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

  (一)施工工期为明标工期,应按国家工期定额执行;

  (二)质量要求必须按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三)招标发包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从主体工程中任意肢解另行发包;

  (四)工程中所有建筑材料,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符合省、市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其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应在招文件中载明;

  (六)因工程需要,其它需列入的供求因果增加费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采用施工图招标或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后,按以下补充方式招标:

  (一)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对工程规模较大且技术难度较高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已报审并获初步通过,可以实行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据此报价,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准许按实调整,但单价及费率(费用)不变。采用此类方式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封闭包干;

  (二)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指同类型工程)。因招标项目单位工程较多,且部分工程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可采取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的方式。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部工程的名称、工期要求等。中标后其余工程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标函条件根据施工图预算签订工程合同,并报招标办和市招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招标办和市招管办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余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开标前,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合同估算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书处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在交易部受理投标人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7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7家的,可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人不得少于十家;

  (三)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其它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优先择优确定两家投标人,其余投标人一次性抽签确定;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天内,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交易部由招标人或公证处人员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不得签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部位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投标书中未注明的,中标后不允许再作分包。

  第十九条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向招标人反映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招标文件正文的确认;

  (二)对提供的施工图及清单等的确认;

  (三)无价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等。

  无意见反映的即表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默认。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

  (二)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

  (三)公证员公证招标人、投标人资格,标书的密封情况及送达时效;

  (四)招标办对投标项目经理进行验证;

  (五)公证员启封标书,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议(必要时);

  (六)宣布评标委员评议得分,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七)宣布各投标人总得分;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标记录进行确认;

  (九)宣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公证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书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直至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招管办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书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

  (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高于标底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招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二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计分,原则上采用个人记名打分后取平均分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内容向招标办和市招管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书面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市招管办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定标结果须公示三天,无重大异议后,方可确认。投标人有违反招标文件明确的实质性内容行为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五章 技术标及商务标的评议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的技术标及商务标评议由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专家成员担任,主持技术标及商务标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技术标评议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一)招标人介绍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网情况和建设要求介绍;

  (二)踏勘工程建设场地,了解施工条件;

  (三)熟悉设计施工图;

  (四)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讨论提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点及评议分值分配;

  (五)审查评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六)向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提出质疑;

  (七)评定各投标人得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工作组成员对技术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进行评议或统计,评议或统计项目如下。

  A、第一类项目:技术标分值30分。

  (一)施工方案8分

  1、招标文件的响应性(工期、质量、合同条款)4分;

  2、施工技术方案2分;

  3、施工平面布置2分。

  (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4分

  1、施工质量保证措施2分;

  2、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2分。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分

  1、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2分;

  2、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2分。

  (四)安全措施、资信情况10分

  1、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3分;

  2、环境保护措施1分;

  3、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信誉情况6分。

  (五)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4分

  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2分;

  2、施工机械设备的布置2分。

  B、第二类项目:技术标分值10分。

  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安全措施、信誉情况10分。

  第三十八条 商务标评议包括对商务标预算的经济评议和投标报价计分,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一)听取招标人工程概况及建设要求介绍;

  (二)必要时踏勘工程建设场地,了解施工条件;

  (三)熟悉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

  (四)根据工程要求和特点划分土建和安装的分值比例

  (五)向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提出质疑;

  (六)审查投标人的预算并对其进行经济评议。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经济评议的项目一般如下: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可视具体情况定);

  (二)定额子目是否完整,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则;

  (三)单价(主材)组价是否合理;

  (四)材料价差是否切实可行;

  (五)费率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报价浮动幅度是否适当;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评议,一般定为不正确、基本正确、正确、正确规范四级,评为不正确的商务标,对应的投标人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也不参加平均值的计算。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根据规模和技术含量不同,在招标投标活动时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项目:《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所划分的特类、一类和技术要求较高的二类工程项目;

  第二类项目:经市招标办认定,相对于第一类项目技术要求较低或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

  第三类项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须设参考标底,其标底不参与评标计分。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项目。评分办法分最低标投标价法和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二种。

  (一)最低标投标价法。

  第二、第三类项目中,经招标办认定,工程规模相对较小,对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有技术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无技术标时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均不计分,以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

  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指以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基准价、各投标人以综合费率让利竞标,让利幅度在8%—15%之间。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定标方式如下:

  A、第二类项目。技术标分值10分+商务标分值90分

  1、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公布综合费率让利幅度,让利幅度各档之间的步长为0.2,保留一位小数。

  2、由投标人按顺序当众抽取让利率,并填写在已盖章签字的报价书中,由招标人或公证员当众公布(前一家抽取的数值码后一家抽取前放入暗箱内)。

  3、以最大让利率15%作为基准让利率,各投标人抽取让利率与之比较,相同者得满分,小于基准让利率,每误差1%扣5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得分。不成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4、以总得分最高为中标人,若出现并列第一,则以让利率最大者作为中标人。

  5、中标价=直接费+其它直接费+让利后的综合费用+价外差+劳动保险费。

  B、第三类项目,商务标分值100分。

  1、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公布综合费率让利幅度,让利幅度各档之间的步长为0.2,保留一位小数。

  2、由投标人按顺序当众抽取让利率,并填写在已盖章签字的报价书中,由招标人或公证员当众公布(前一家抽取的数值码后一家抽取前放入暗箱内)。

  3、定标:让利幅度最大者为中标让利率,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出现并列最大让利率,则再抽签决定中标人。

  4、中标价=直接费+其它直接费+让利后的综合费用+价外差+劳动保险费。

  5、采用综合费率让利投标价法计分时,不再进行商务标评议。

  综合评估法:第一类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分值为30分;商务标分值为70分。第二类项目:技术标分值10分,商务标分值90分。第三类项目,商务标分值为100分。评分办法分基准报价计分法和工程造价下浮计分法两种:

  (一)基准报价计分法

  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预算和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审查是否有异常情况。经评委会确认有异常预算报价或低于参考标底18%的投标人得0分(投标人在五家及其以上的邀请招标工程,可不进行商务标的评议)。

  2、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报价及不低于参考标底8%和低于参考标底18%的投标报价,计算平均值,作为基准报价。

  3、各投标人的报价每高于或低于基准报价每误差1%扣5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

  (二)工程造价下浮计分法

  工程造价下浮计分法指招标人将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基准价,各投标人以工程造价下浮率竞标。一般民用建筑在5%—15%之间,工业建筑在7%—17%之间。工程造价下浮率计分方法如下:

  1、由招标人、投标人各派一位代表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5%—15%(7%—17%)幅度内各抽取一个下浮率,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下浮率,各投标人投标下浮率与之比较相同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基准下浮率的每误差1%扣5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不成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

  2、投标人报价在招标文件明确的下浮幅度范围外的,商务标得0分。

  3、计算公式:

  第一类项目:技术标分值30分+(70分-|投标下浮率-基准下浮率|×5分)

  第二类项目:技术标分值10分+(90分-|投标下浮率-基准下浮率|×5分)

  第三类项目:100分-|投标下浮率-基准下浮率|×5分

  4、中标价=审定后的工程造价×(1-中标人投标下浮率)+劳动保险费。

  5、下浮率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采用工程造价下浮率计分法时,不再进行商务标经济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广信用约束机制、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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