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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行业新标准出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12 18:59:22

标准是产品质量的基础,理解标准和贯彻标准更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当我们把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作为企业的基本原则时,无处不在的灯具将提供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和娱乐环境,使人们充分享受光明带来的快乐生活。

标准出台的意义

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于2007年11月12日发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作为灯具安全标准中的一般要求与试验标准,GB7000.1被GB7000系列的其他标准引用,是灯具安全的基础标准。与2002版相比,GB7000.1-2007有很大变化,如在灯具分类中删除了0类灯具、增加了耐久性试验时的异常条件、扩大了灯具异常电路条件中整流效应试验适用的光源范围等,这些变化将对照明电器行业,特别是灯具行业产生影响。

新旧基础标准的差异

为GB7000.1-2007标准的贯彻实施,笔者现对GB7000.1-2007与前一版GB7000.1-2002《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的主要差异作以分析。

(一)新标准删除了0类灯具

1.0类、I类、II类和III类灯具的定义

按防触电型式分类,灯具可分类为0类、I类、II类或III类灯具,它们的定义如下:

(1)0类灯具

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这意味着,灯具的易触及导电部件(如有这种部件)没有连接到设施的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体,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就只好依靠环境了。

(2)I类灯具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万一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3)II类灯具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4)III类灯具

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并且不会产生高于SELV电压的灯具。



2.0类灯具删除的必要性

(1)防触电保护的基本规则

在正常条件下或在单一故障条件下,不应触及危险的带电部件,且可触及的导电部件不应成为危险的带电部件。

在正常条件下的保护由基本防护提供,单一故障条件下的保护由故障保护提供。加强的防护措施提供上述两种情况的防护。

(2)正常条件

要满足防触电保护的基本规则中有关正常条件下防触电保护的要求,采用基本防护是必不可少的。

(3)单一故障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时,均认为是单一故障:

可触及的非危险带电部分变成危险的带电部分(例如,由于限制稳态接触电流和电荷措施的失效);或可触及的在正常条件下不带电的可导电部分变成危险的带电部分(例如,由于外露可导电部分基本绝缘的损坏);或危险的带电部分可触及(例如,由于外壳的机械损坏)。

要满足防触电保护的基本规则中有关单一故障条件下防触电保护的要求,采用故障防护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防护可采用以下方法来实现:

采用不依赖于基本防护的进一步的防护措施;或采用兼有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的两种功能的加强型防护措施。

0类灯具采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防护,而没有故障防护措施。0类灯具仅用于非导电环境。I类灯具采用等电位联结的防护,即采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防护措施,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作为故障防护措施。II类灯具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防护,即采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防护措施,采用附加绝缘作为故障防护措施或能提供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功能的加强绝缘。III类灯具采用电气量限值防护措施中的SELV的防护。

较I类、II类和III类灯具而言,由于0类灯具采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防护,而没有故障防护措施,有悖上述防触电保护的基本规则。因此,在GB7000.1-2007中将0类灯具删除。

3.新标准增加了基本绝缘部件不能用在没有意外接触措施的灯具外表面上的防触电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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