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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不能如此简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3:24

  因无法从征地公告中得知自家承包地是否在被批准征用的范围内,以及补偿标准是多少,宁海12位农户为此走上法庭讨“说法”。

  土地被征

  2005年1月,宁海县梅林街道汪村汪小高等12位农户,发现宁海县源彬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源彬公司)在自家承包地上填土施工,涉及面积约25亩,于是向宁海县国土部门投诉。4月28日,国土资源局答复,认为其中14.352亩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对于源彬公司少批多占土地行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受理;对于已经批准部分,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农户们提供了一份《宁海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其中涉及汪村的内容有:被征用单位(汪村)、征地面积(0.9568公顷)、用途(工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县政府已经依法公告了征用土地方案。

  重新公告

  农户们对这种说法不认可。他们认为,征用土地公告,没有征地范围、位置,从公告上根本看不出征用的是谁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材料也不明确。于是,他们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今年7月7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重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条文,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范围、位置、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宁海县国土资源局采用的公示征用土地方案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告没有标明征用土地具体范围及位置,也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律师观点

  本案农户代理人、宁波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昨天告诉记者,这几年他在全国各地代理征地纠纷案件中发现,许多纠纷的引起往往因为个别政府部门在征地报批之前没有将征地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而这都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所明确要求的;还有些征地在得到批准后,没有依法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而是在报刊上一登了事,且公告内容十分简单,对农民关心的问题未予说明,这也是造成纠纷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本案的判决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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