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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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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有关>策;

(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

(五)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

(六)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七)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住宅与非住宅)总建>面积、占地面积、补偿款和补助费匡算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申请人筹集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所需资金总额的80%以上,并在实施拆迁前补足差额。筹集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核。没有相应拆除资质的拆迁队伍不得承揽拆除任务。拆除队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拆除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以及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如厂房、办公楼等)拆除由负责施工管理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下达后对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包括翻建、扩建、接建、封院建房等)增加的面积,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拆迁人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按原房屋注册性质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九条 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拆迁项目未完成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延长拆迁期限手续。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以建>面积为标准1:1进行补偿安置,但拆迁市区主城区内住宅平房按原建>面积1:1.6计算。

非住宅房屋按建>面积1:1补偿安置。

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商定的货币补偿费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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