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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3: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维护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审批手续和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必备条件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到行政审批部门履行以下6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审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

  (二)规划审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审批。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环评审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节能评估审查。已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六)开工许可。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明确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新开工项目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2.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3.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5.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7.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8.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此项略)。

  9.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10.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1.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2.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3.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4.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1.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

  2.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3.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7.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新开工项目档案,实施新开工项目公示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对新开工项目档案更新一次,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将本系统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下级部门的审批手续)统一汇总,并相互送达,抄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每月完成档案更新后,市发改委将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二)召开审批部门联席会议,定期交流和检查。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根据每月相互抄送的项目审批手续和统计信息,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批部门联席会议,通过会议查找出未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审批工作效率。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正常建设秩序。各项目审批部门与相关执法检查机构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联合开展检查。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按法规报送统计数据或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批复内容建设,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的项目,待依法完成整改,彻底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复工建设或开始生产。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要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供应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采取“帮办制”、“代办制、”“保姆制”、“集中审批”、“绿色通道”等各种推进手段,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长春市新开工项目审批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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