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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4:2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重要性的认识

  自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全省各地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必须看到,当前仍有少数地方在贯彻农村土地政策法规方面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的以解决“人地矛盾”为由,违法进行“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乡村组织增加收入的手段,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或大户经营;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有的违法占用农村土地,截留、克扣、挪用承包地征(占)用补偿费。由此引发的农民上访日益增多,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各级干部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进行一次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各县(市、区)对所辖农村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农村各乡镇对所辖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也要分期分批进行专题培训。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和承包合同签订任务

  签订承包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治本之策。各地要按照赣府厅发[2004]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各种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工作。经营权证按农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统一印制。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由省统一式样,由各设区市印制,印制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不准向农民收取。

  三、要把握工作重点,妥善解决好引发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以及个别已经获得固定职业、取得固定收入、有稳定生活保障并转为非农户口和取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其个人原承包地可以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承包地,本人不愿耕种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承包权。已经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的,原则上应立即退还。不能立即退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承包地已经被乡村组织流转给别人耕种的,由乡村组织负责原承包农户与现耕种人直接协商,如原承包农户同意继续流转的,流转收益必须全部归原承包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原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如果原承包地已被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能够收回退还的应限期收回退还,不能收回退还的,乡村组织须制定给原承包农户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后由乡村组织负责给予原承包户经济补偿。

  (三)对少数长期外出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的农户,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户口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且集体经济组织留有机动地的,原则上应允许其参加土地承包。没有机动地的,如果该农户在二轮延包时自愿放弃承包的,则本轮承包期不应再提出承包要求,但可由集体组织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其土地耕作问题。如二轮延包时集体组织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有正式通知该农户的,由集体组织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能够通过非农就业的,由集体组织帮助其就业,不能就业的,由集体组织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来源。

  (四)以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为由,乡村组织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予以退还。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以上述理由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的,一律无条件立即将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户。已经栽插早稻的,在归还原承包户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乡村组织承担。但对2003年3月1日以前,以上述理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如原承包农户现在要求继续承包耕种的,原则上要归还其承包地。如其承包地已被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耕种的,在确认原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合同,限期归还承包地。如已经由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成员承包的,由乡村组织做沟通工作予以归还,如无法归还的由乡村组织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由乡村组织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

  (五)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具体操作按省农业厅印发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赣农字[2004]46号)的要求进行。禁止由乡村组织出面,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凡以乡村组织名义出面签订的流转合同,均属无效。农户同意由乡村组织帮助其流转的,必须有农户书面申请,流转价格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收益全部归承包户所有,流转合同仍由流转双方直接签订,不得代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扣缴流转收益。对已经截留、挪用、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的乡村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赣府字[2004]25号)精神。今后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凡违反此禁令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虽不占用基本农田,但占用耕地植树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完全尊重原承包农户的意愿,优先保障承包农户利益,与承包农户直接签订合同,不准乡村组织代签,否则无效。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预防和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长效机制

  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及信访等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化解工作。

  县、乡两级政府要成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全面负责辖区内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及时化解重大土地承包纠纷,防止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

  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变更和注销等工作,指导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档案系统,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化解一般性土地承包纠纷。

  市、县信访部门要做好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接待工作。要将农民反映并确需调处的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及时调处,不得拖拉积压。在接访中如对政策把握不准,可通知相关部门到场,进行联合接访,但不得将农民向有关部门一推了之,使农民产生怨气,进而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激化矛盾,引发农民极端行为或群体性事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或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积极地、稳妥地解决好本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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