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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04

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未得到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些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2004年执法监察的工作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6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是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操作和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操作和公开有关信息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以及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或陪标、串标等问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四是2003年遗留问题的清查处理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问题,要在2004年纠正和查处完结。在2003年执法监察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对有关问题已予处理,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验收的,不再重复检查。

二、明确政策,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地要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并要加快工作进度,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对8月31日后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为加强管理和监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该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必须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对不按规定公布出让信息、影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进行的,监察机关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检查工作可采取下查一级或组织地(市)、县(市)之间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省(区、市)要针对所辖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进行抽查,对2003年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必须列入重点抽查范围。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查。同时,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见附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于11月10日前,分别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书面报告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四、严肃执纪,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已经颁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扩大案源,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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