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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5:49

质监综字[2008]8号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为解决暂缓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后,带来的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的供需矛盾,对等级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保证其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检测工程师证(或持有高级工程师证且从事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前提下,持证人员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通过现场考核的方法、临时确定其他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待考试恢复后,严格按人员要求重新核定。

  二、为解决公路水运检测机构资源不均衡矛盾,已具有公路(水运)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可不受逐级申报原则的限制直接申请同等级的水运(公路)等级。且对于公路水运等级标准中相同的项目,可交叉承揽业务,但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能力。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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