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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将统一税率 外资房企优惠将终结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2:50

在此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的草案中,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也极为引人关注。这部法律草案因统一了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牵扯到了国内外各界企业的利益。此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审议通过,最快也要到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外资房产企业所享受的优惠税率的美好时光将告终结。[超国民到新国民:外资中国化的深层解读]

外资房企为税收难点

有房地产业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因为我国对外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一些外资房地产企业也享受这一待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资房地产企业利用自身的一些特点,经常成为税收监管的难点。

该人士表示,外资房地产企业人为拖延纳税现象相对严重。有关规定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度预缴所得税。但是不少开发商却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转移预收款收入,有的甚至将预收款直接转入私人银行卡,一直拖到房产交付使用后才入账缴税,使国家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有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规定的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及相应的销售成本,而是等工程竣工决算时才计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长时间占用了应缴税款。

监管制度存在漏洞

有国内房地产企业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除去一些企业人为的拖延税款外,国税部门对外资房地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这也导致外资房地产企业获利不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种征管权限的划分,对涉外房地产经营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对于其销售收入实现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所得税。但是,房地产经营企业所需开具的发票是从地税部门领购的,国税部门在房地产经营企业发票的使用方面,难以控制。而国税部门对房地产经营企业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于这种类型企业的征管是偏松的。而建立统一的税收框架后,涉外房地产经营企业将和内资房地产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新草案统一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统一了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此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务院还将根据这部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此前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草案如果在3月初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话,最快要到2008年1月1日实施。他指出,一方面中国的会计年度、财政年度都是按照一个日历年度计算,需要一个完整的年度。此外,一部法律公布以后,还要进行税法知识培训、税务征管软件调整、面向社会公众宣传等工作,所以从工作角度讲最快也要到2008年1月1日实施。但最终什么时候实施将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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