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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3:17

  导读:本文提供的是天津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的格式范本,仅供参考。

  天津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楼房为__室__厅__卫□;平房为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______□;楼层: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大致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其他条件: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____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资料保密;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后(即时/__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_________。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字、联系方式、签约时间、地点等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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