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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合同房屋没买费照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8:52

  【案情简介】李某想购买一套房屋,经亲戚介绍,联系到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员王某。王某口头承诺,只要李某购买自己推荐的房屋,在办理房贷时可以享受七折房贷利率的优惠。李某相信了王某的口头承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事后李某在王某的带领下到某担保公司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时却被告知,由于该处房产规划用途是办公、公寓,李某非但不能享受优惠,反而要承担超过普通贷款1.5倍的利率。   由于房贷利率与之前王某承诺的不符,远远超出了李某的经济承受力,所以李某不得不放弃购买房屋,解除合同。   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李某出于自己原因解除合同,不能排除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居间费用的义务,要求李某给付居间费用。庭审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否认曾经承诺过保证李某享有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李某又提不出任何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支持,而王某已离开房地产经纪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中院。鉴于李某经济状况实在困难,法官在法庭上进行了努力调解,最终房地产经纪公司同意减少李某居间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在人们惯性思维里,通过熟人办事往往可以事半功倍,也让自己放心。然而本案中因李某过于信赖“熟人”的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之时未详尽了解房屋用途以及相关政策,导致自己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角度而言,一审判决李某承担居间费用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个居间合同关系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诸如房产中介公司,意即法律上规定的居间人,其实质上通过其所掌握的房产信息为买方和卖方架起沟通的桥梁,从中获取这一信息的对价(报酬)。一旦居间人(中介)促成了房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就表明其完成了居间义务,应当获得居间报酬。但《合同法》亦明确规定居间人“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如实报告的义务,导致委托人作出错误决策的,委托人便享有拒绝支付报酬的抗辩权。本案中,中介王某确实没有如实的将“房屋用途系属于办公、公寓”这一影响委托人判断的重大信息告诉李某,直接导致了李某的合同履行不能,客观来说,王某存在违反居间义务的情形;但是因为李某在庭审中无法就此进行举证,导致其因举证不能产生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降低双方各自最初的预期,从而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作为最终处理结果,实际上是一个双赢的结局。一方面,房产中介公司虽然减损了部分金额,但因为调解协议往往自愿履行的可能性较高,且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在出具调解协议的时候便直接履行,省却了后续执行程序的繁琐以及执行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对于李某来说,二审判决改判的可能性也较低,调解能少支付一点算一点,也算是挽回自身的损失。这对李某类的人来说,亦是个教训,毕竟对寻常百姓而言,购房毕竟是人生一大事,应当予以慎重,不仅应避免轻信他人之举,也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细心查阅有关合同文本及资料,并注重交易痕迹的保留,也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防今后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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