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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应视不同情况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44

  如今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分割案件日益增多,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部分到底应该如何分割?针对不同情况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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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

  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就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种情形下的房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产权之后房屋价值应该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最后应该分清权益和债务,涉及贷款应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

  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8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50万,现值 100万元,未还贷款是 4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万减去40万元等于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元。由得房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一方婚前以抵押贷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因产权是一方婚前取得,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公房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使用权或相应经济补偿。

  对于子女婚后父母资助所购买的房屋,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然而在离婚诉讼实践中,常有一方突然拿出借据说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另一方认可或是借据上有另一方签名的,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主张借款一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不能确定借据形成时间的,不能排除是赠与的推定。

  在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人存在故意隐匿或财产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婚前一方买房贷款 登记在其名下

  一对夫妻离婚过一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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