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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租赁房屋抵押属无效民事行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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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租赁房屋抵押属无效民事行为

王先生来电:“去年底,我因生意往来认识了河北人李某,并将市区内的一套商品房租借给他。今年初,李某说要回老家,我们就终止了租赁关系,我随后搬回这套房屋居住。上个月下旬,一名自称姓赵的中年人突然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我家催要10万元借款,说这套房屋已被李某抵押了,若上月底不能还清借款,这套房屋就归他所有。我该怎么办?”

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形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显然,抵押人必须对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同时,房地产抵押作为一种不动产抵押,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以王先生所说的情况分析:首先,李某不是这套商品房的所有人或处分权人,无权对这处房地产设定抵押;其次,这套商品房抵押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因此,李某和这名赵姓中年人签订借条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归王先生所有。

拿租赁房屋抵押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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