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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物管费指导价调高10%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3:28

昨日,佛山市物价部门对日前公布向市民征求意见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做出修订说明指出,新的管理收费办法对2006年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适度调升了10%,并重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预收物管服务费。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对原执行的对2006年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上调10%,主要是根据近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人员工资提高等成本增支因素。而指导价调整后,现行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下浮动30%)以及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此前,基于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运作问题,佛山物价部门是允许经约定或业主自愿,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周转金。在2007年2月,原市物价局发文通知,停止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服务费的规定。鉴于目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仍存在预收服务费的现象,业主投诉也时有发生,为此,本次将按照省的规定修定收费管理办法,重申强调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不得预收。同时也废止了“除业主自愿,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水费、电费”的条款。

  另外,修订后的收费管理办法除对原有装修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门禁IC卡等收费作出规定外,还明确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淤泥的,在不超过300元/户的标准内由双方协定。明确收费标准后,有利于减少矛盾的发生。

  在小区业主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上,新管理办法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按月收费 不得预收

  市物价局昨日对日前公布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作出说明,市民今日仍可通过相应渠道向物价部门提交意见建议。

  原标准滞后社会发展

  《办法(草案)》于4月9日在市物价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向市民征集意见。昨日,市物价局价格科对其中若干关键条款进行了解释。该局负责人介绍,原收费标准是2006年制定的,考虑到近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人员工资提高等成本增支因素,新《办法(草案)》中,较2006年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适度调升了10%,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下浮动30%)以及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物管、水电费不再预收

  据了解,早期基于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运作考虑,我市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时,允许经约定或业主自愿,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周转金。

  物价局负责人介绍,在征询各区意见后,为公平公正起见,2007年2月,原市物价局曾发文通知,停止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服务费的规定。但目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仍存在预收服务费的现象。因此,此次制定的新《办法(草案)》中,重申强调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不得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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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有哪些新规定(部分)

  一、新情况明晰规定

  《办法(草案)》规定,同一停放场地存在已售和出租车位的,所处场地的公共水电费用应合理分摊,出租车位分摊费用由出租方支付,不得将费用全部划归已售车位的业主负担。以维护自有产权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收费管理办法除对原有装修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门禁IC卡等收费作出规定外,还明确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余泥的,在不超过300元/户的标准内由双方协定。明确收费标准后,有利于减少矛盾的发生。

  二、小区业主人数只需过半即可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由原来要有2/3业主同意,修订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业主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三、明晰增设设施收费管理方式

  我市部分早期建设的在住小区,一般都没有配置出入口等智能化管理设施,根据这一现状,本次修订管理办法增加了相应的管理条款(新《办法(草案)》规定:增设智能管理系统需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安装,安装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维护费用计入管理成本。)让业主明白增设智能化设施的收费管理方式。

  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市物价局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

  0757-83334366,8320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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