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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留下的宅基地和房屋,子女施工是否有继承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08

【问】

  我是一名教师。母亲于1988年病故,当时宅基地上留下楼房一栋以及自留地、饲料地、树木若干等。早在1986年该镇原副镇长建私房时已经侵占了我家的宅基地30平方米。1990年7月,我对旧房加固维修时,却又遭到他家的无理阻挠,捣毁了维修现场,推倒房屋,抢去相机自行车,殴打我父子致伤。请问我母亲留下的宅基地和房屋,子女有继承权吗?


【解答】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3条也规定了可以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其中包括房屋、林木等公民的合法财产。

  你母亲去世后在农村留有住房等财产,这些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你是法定继承人,对你母亲遗留的房屋有继承权,这个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其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继承的。而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续时间法律并无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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