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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8:37

一、立法的必要性

测绘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测绘法》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制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实施《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测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从事哪些测绘活动,具体如何审批,《测绘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是对外交流和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对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一次性测绘活动越来越多。这些一次性测绘活动有些是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入的国际性组织需要在我国测绘的,有些是经济科技文化等对外交流活动之中包含有测绘工作的,有些是测绘企业对外开展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对外交流和发展,依法引导和规范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测绘业或者从事测绘活动,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03年国家测绘局正式启动了《办法》的立法工作,先后几次召开论证会,形成了《办法》初稿,并于2004年初征求外交部、商务部、总参、国家保密局、国家海洋局等20个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家测绘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与商务部、国家海洋局进行了协调。2004年7月形成《办法》送审稿。2004年10月19日,国家测绘局向我部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我部法规司将《办法》(送审稿)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并吸收了有关司局的反馈意见。

由于国家海洋局对《办法》提出了意见,法规司组织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进行多次协商。2006年9月6日,法规司又将《办法》(草案)送国家海洋局征求意见。对国家海洋局回函中的意见部分采纳,其中建议“草案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国陆地领土范围内,将我国管辖海域从第一、二条中删除”的意见因与《测绘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未采纳。9月21日,法规司将修改后的《办法》(草案)送至部务会各成员征求意见,部务会各成员无意见。

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部政策法规司会同国家测绘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之后,我们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局领导审阅后表示同意。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形式

《测绘法》第七条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办法》第六条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形式进行规定:一是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形式需要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二是一次性测绘,是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外协定,在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的活动。

(二)关于许可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范围

《测绘法》第七条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并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包含测绘内容的“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做出了承诺,但是测绘涉及国家安全,根据世贸组织的“安全例外”规定,测绘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放开时可以有所限制。因此,《办法》重点是要对许可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具体范围做出规定。

(三)关于审批程序

《办法》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不同方式,分别规定了合资、合作测绘申请测绘资质的程序以及一次性测绘的审批程序。

对于成立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的,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条件以及程序。

对于一次性测绘,采取一事一批方式进行审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测绘许可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对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测绘活动进行的一次性测绘许可外,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测绘活动进行的一次性测绘许可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根据现在的实际工作情况仍然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四)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成果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来华测绘成果的管理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在公布的四至范围内,有2个扣除区块,面积共计0.0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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