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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1:44

  湖南省某市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时,于2003年制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标管理办法(试行)》。在其制订的文件第三章中有一种评标办法叫“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据说对防止腐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该文件中“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具体做法:①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②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③技术标合格性评审;④投术标评审合格后进行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其价格由招标人请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按市场价制定的合理定价。

  按照其规定,凡属技术标合格后的投标人在接受由招标人制订的合理定价下进行抽签,确定中标人。其自的是为了保证在投标人能够享受充分的公正,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但是,实行这种办法能够确保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防止腐败现象吗?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就是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目的就是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却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论优劣、一律平等抽签确定,根本不需要竞争,只要手气好,抽到了“上上签”即中标了,工程也就到手,根本不需要去竞争,也根本不需要去考虑什么信誉实力,增强技术水平,而这种所谓的公平其实隐患着更大不公平,对那些实力强、技术力量好、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企业很不公平。它们和那些实力差的企业一样,却只有一票,这对它们是不公平的。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增多更难,避免腐败现象的产生。

  这种所谓的公平,实在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买椟还珠,所谓的“合理定价”是由招标人请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确定的,咨询机构由招标人请自然是拿着东家的钱替东家办事的可能性多。作为投标人根本没有办法参与制订价格。在现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投标人不就是砧板的肉,任由招标人宰杀吗?招标人要想压价、要想提价,都是一家说了算,权力更大了,没有约束的权力,这样不是更容易产生腐败吗?

  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于2001年7月5日发布的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价方法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计政策[2001]140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通知的第五(四)条规定: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

  湖南省建设厅于2002年以湘建规[2002]394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四条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预执行本办法。各市(州)、县(市)不得另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而该市建设局制订的评标办法不但违反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中规定不得另行制订评标、定标办法之规定,而且制订一种合理定价抽取法,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中标人,明显地违背了国家计委关于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定。难道是国家计委、省建设厅制订的文件有误或者是其规定对该市无效?否则,该市建设局怎么能够公开发文制订一种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的文件,而且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强力要求各县、市招投标工程采用这种方法,尽量不得采用其他两种评标办法,这很难让人相信,上下的政策如此冲突、如此的矛盾,很难不让人想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国家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政令应该是统一的,各地制订政策法规应该与上级保持一致,不得有违上级法律法规之规定,即使是进行试点、试用也应该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试行,不能与上级的政策法规相违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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