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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单方效率违约的风险防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9:23
效率违约的思想效率违约,又称“有效益的违约”,是指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履行契约的期待利益。它是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学者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与传统合同法学者的观点不同,在经济分析法学派学者的眼中,合同法已由“单纯惩恶扬善的工具”变为一种“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合同责任也不必然使当事人承担严格履行的道德义务,而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或履约或在不履约时赔偿损害的选择。”经济分析法学派正是通过对交易过程中成本与风险关系的分析来重新评价合同责任的功能和价值基础的。正如其代表人物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违约的补救应以效率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如果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将超出他向另一方履行契约的期待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被限制在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面,则此种情况将形成对违约的一种刺激,当事人应该违约。”
 效率违约理论的突出特点在于把效率从经济学领域引入合同法领域,弥补了单纯法律分析方法的不足。合同法的首要价值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即“通过对交易行为做出普通的调整,使交易双方受到平等的待遇,从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观,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用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合同,即维护了合同的效力,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地兼顾了一般公平正义与个别公平正义的关系。不可否认,效率违约理论中包含着重要的经济学观点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法官要求当事人实际履行还是赔偿对方损失,取于合同的履行成本与合同双方收益的比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违约行为中确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在权衡比较了履约成本与违约收益后做出的。单方效率违约的风险转移
 效率违约的主要思想是从整个社会资源节约的角度来考虑契约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替代,从违约方单方面来讲,当事人可以从违约中获得利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既然已变为一种 “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违约方从违约中获益的同时却有可能将风险给转移给非违约方,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能不充分考虑单方效率违约给建设单位可能带来的损失。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假设A建筑单位从B建材公司购买钢筋50吨,合同单价每吨5万元,总价款250万元,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B单位到期无法履约,将以每吨6万元、总价款300万元作为赔偿;同时假设B的现时成本价为5万元。由于市场波动,合同到期时,钢筋的市场价为每吨7元,按合同规定,如果B公司执行合同,将以市场价格向A支付350万元的钢筋,与预期相比,利润损失100万元;如果B公司选择违约,则B只需向A支付300万元的价款,利润损失为50万,与履约相比,B减少了50万的利润损失,按照效率违约的思想,B违约是明智的。由于无法转移风险,A公司只能承担B减少的损失。B通过效率违约成功地将风险转移给A公司。尽管是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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