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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房地产民事案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6:19


正文:

哪些属于房地产民事案件?

房地产纠纷有些属于法院受理,有些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些属于行政机关受理,在法院受理的范围内大多数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少数属于行政案件。

以下没有仲裁条款约定的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1、房地产买卖,包括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

2、房地产租赁;

3、房地产典当,抵押;

4、建筑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联建;

5、房地产代理、房地产居间;

6、房地产使用、转让、确权;

7、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

8、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先裁决后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房地产公司的入股、参股;

10、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11、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12、房屋继承、赠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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