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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货币分房买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6:09

不久前代理了一起80多岁的老太太状告女儿和某道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房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起因是女儿与拆迁人某道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做了手脚,将应当安置给老太太的公房搞到了其女儿的名下,女儿据此参加了房改,老太太却不知情成了无房户。此案从表面上看讼争的是拆迁安置的公房承租权,隐含其后的是参加房改房的权利。其中涉及公房承租、拆迁安置和房改房申购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关系颇为复杂。老太太一诉再诉几经周折,终于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不懈努力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了结了此案。由于近年来这类涉及家庭内部房改房纠纷的案件趋多,引发了笔者对房改、拆迁及公共积累公平分配等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希望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房改房是个纯粹中国特色的东西,即将原本属于全民所有和单位集体所有的公房,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公房的承租人,转化为私有。这些公房原本是计划经济时代行政配置体制下公共积累的产物,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的目标,国务院于94年7月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了提租和售房的具体目标。住房制度改革无疑是件好事情,对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低收入承租公房的老百姓来说是一项最大的福利,又对培育商品房建设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房改房政策中的工龄折扣、面积标准,战争年代革命老干部的特殊优惠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公平合理分配的原则,体现了对计划经济时代老职工老干部长期劳动贡献和革命贡献的认可。因此该项政策激发了人们购买公房的热情,自94年实施至今,各大中城市可出售的公房已出售90%以上。

  可是从杭州市近十几年情况来看,除了用于拆迁安置外(其中包含还了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的部分),政府几乎已经停止了直管公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因此许多单位无房分配、几代同堂、面积狭小的住房困难职工,把目标转向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意图通过拆迁安置获取较大面积的公房。按照91年《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安置标准,被拆迁的公房承租户可按人均(以在册户口为依据)建筑面积8平米安置,独生子女户另增一个人口安置面积,并且还可按人均不超过15平米以成本价扩面。于是人们盼着拆迁,不少人甚至为了把无缘参加房改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拆迁房内动足了脑筋,这几乎成为他们廉价取得较大面积公房继而享受房改政策的唯一途径。

  然而,2002年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有的扩面规定,这使得今后被拆迁的住房困难户们参加房改的希望破灭了。粗看起来,似乎新的拆迁管理条例是一个保护多占公房者的既得利益,剥夺了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房改权利的法规。其实不然,拆迁管理条例调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不涉及房改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讲,也没有理由把解决住房困难职工房改问题的责任转嫁到房地产开发商头上。房改房政策与拆迁条例分属于不同的法律政策门类,本无多大联系。笔者只是顺着老百姓的思路和老百姓多年遇到的实际问题才把他们串联到了一块。

  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公共积累的初始配置公平性问题,这才是造成此类纠纷的根源,分配不公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应该承认,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过的干部职工,或多或少地为那个年代的公有财产积累做出了贡献,我们制定的法律应当确保每位贡献者都能公平的分到一部分积累,而不是因分配不公导致政策性的贫富悬殊。眼下,随着房价的暴涨,人们渐渐地发现,失去的和得到的机会利益,价值居然是几十万甚至近百万人民币。这是几代老职工们毕生劳动收入都不能实现的目标。本文开头那一幕的案例就存在这个问题,两代退休老人,都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只有一套公房,谁买谁得利,价值几十万(指房改房市场价),谁放弃了就意味着不再有机会参加房改。倘若我们的政策和法规能确保每个职工都有公平参加房改的机会,母女之间还需要争什么?

  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即我们常说的货币分房,发放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补贴。然而,以杭州市为例,此项改革实施至今,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分房货币的仅限于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个别大型国有企业或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不妨看一看《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中列支。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现有建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公益金、单位自有资金、税后利润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中列支。”于是我们不禁要问:在我们这座原以中小型纺织轻工商贸企业为主的城市里,不少企业都已经倒闭或转制,哪里还有可列支的成本。当然这一现象各地都普遍存在,如天津市规定,“暂时没有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转化来源的单位,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甘肃省规定,“经济效益差,发放工资都困难的单位,可暂缓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要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经营状况的改善来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 哈尔滨市规定,“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暂缓实行,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实行”。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并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计提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当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但是,前几年杭州市许多企业进行改制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并未依照规定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这些企业也确实无力支付这笔开支。那么,让谁来为下岗的、失业的、退休的和再就业的企业职工解决住房买单?除了少部分企业能为再就业的职工缴付住房公积金外,多数无人买单!

  住房制度改革关乎千家万户,一定要公平,不公平容易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不安定。这不仅是道义问题, 更是个社会实际问题。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事实,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30多年中,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低物价、低消费、高积累、高投资的政策。即企业和劳动者创造的利润全部上交,由政府制定计划投资建房 .实际上这是政府通过一种超经济的强制性手段获取的公共积累。本着国有资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还之于民(合理补偿劳动者历史贡献)”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我们没有理由让一部分曾经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为国有资产增长、为公共积累作出巨大贡献的干部职工和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弱势者,在面临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诸如住房制度改革时候,陷入群体出局的窘境,产生较大的心理不平衡,认为社会分配严重不公。

  笔者认为,我们的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起点平等或机会均等原则进行公共积累存量的公平分配,补偿老职工们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公共积累作出的历史贡献,以适度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合理、科学、公平、公正性和历史的连续性。我们的人大、政协更要发挥作用,在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时,及时反映民情民意,探索公共积累公平、合理分配的途径,在职权范围内大胆尝试,创立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从各市、县的公共积累中划出一部分资金,解决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问题。浙江大学叶宏伟博士建议从土地款中拨出一部分设立住房基金,是个好主意。笔者建议,能否从中解决一些货币分房的遗留问题,让本地老百姓过得轻松一点。

  当人们已经在惊呼中国的基尼系数超警戒时,我们的当权者更应当避免因公共积累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最大限度地维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把老百姓的事当头等大事来办,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寻求妥善解决“谁来为货币分房买单”问题的途径,以保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实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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