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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联营之区别及联营体内管理机构设置之争的民事属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5:17


正文:联建、联营之区别及联营体内管理机构设置之争的民事属性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建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共同进行房屋开发建设,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行为。联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分得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出租的利润。与联建相关的,联营企业或者其他法人之间联营,往往也需要联合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这种合作建房应当属于联营出资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合作建设用于房地产市场转让的商品房屋。因此,为联营而产生的联建行为应当从宽确认其效力。在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恢复联营体的管理班子,行使知情权、管理权,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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