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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法律概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5:04


正文:地上权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是传统民法对用益物权的分类,其中:

一、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
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他人土地承受负担的用益物权。
永佃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永佃权呈消灭趋势。

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①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摘自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的《民法讲义》

定义1:
地上权是指于他人所有土地上以所有建筑物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地上权为用益物权之一种.与中国所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其权利性质、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基本相同,所以,以下所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相同

源自: 从地上权的发展看土地与地上物的关系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 黄海姣
来源文章摘要:建筑物依托于土地,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土地是立体的,包含一定的空间。土地与建筑物在自然属性上是密切结合的。而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分配于不同主体,必然导致实现权利内容的冲突。地上权为土地和建筑物的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平衡了土地所有者和需要土地建房的土地需求者之间利益,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反映了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构造的发展变化。如今,地上权与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仍有无法协调之处。现行法律对此规定比较模糊。笔者拟从地上权的发展中探寻解决冲突的办法。

定义2:
例如,《布莱克法律字典》中对裁量的定义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所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必需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弹性的标准.台湾学者给地上权的定义是:“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权”[

源自: 现代社会中的行政裁量 《理论月刊》 2005年 胡延广
来源文章摘要:本文从能动的行政入手,采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行政裁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了行政裁量的理论基础,在法治原理中,提出了裁量并非必然导致专横、专制、滥用权利,法治并不排斥裁量,法治与裁量互相补充,裁量是法治的必备内容;在行政能动性原理中,认为现代法治已经从机械法治主义走向实质法治主义,行政裁量能有效地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个案正当性原理指出行政裁量是构建在法定目的与个体正义之间的桥梁;说明了行政裁量的价值目标包括公正、公平和效率;说明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积极进行行政裁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要求,现代行政法基础上的行政裁量制度是以有效发挥行政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为目标的;提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应当是解决行政裁量问题的最终途径,完善岗位责任制、发展责任控制模式是对行政裁量进行法律控制的最佳方案。

定义3:
如崔建远先生所指出的:“从土地使用权(大陆法系称为地上权)制度的设立目的着眼,也应得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一体的结论

源自: 我国土地公有制度对相邻权的影响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0年 彭诚信
来源文章摘要: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性质会影响土地上的权利群种类 ,这尽管对抽象意义上的相邻权并没有直接关系 ,但相邻权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却会随土地公有或私有而有所不同。本文重点研究了受此影响较大的建筑物相邻关系中房屋和地上权的关系以及空间相邻关系中空间权的界定问题。同时明确指出相邻权亦是不动产物权能得以合理界定以及其作用能得以最大发挥的调合剂

定义4:
[3]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地上权可继承、转让,存续期间依合同而定

源自: 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的构想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阳东辉
来源文章摘要:我国目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权能虚置 集体土地使用权内容混杂 ,不能流转等弊端 ,必须对其作根本性的改革。在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 ,借鉴国有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成功经验 ,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 ,代之以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建立和谐统一的土地用益权体系 ,严格控制改变土地用途 ,加强土地公权管理 ,这是改革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的理想模式和最佳选择

定义5:
地上权是指以建筑或竹木为目的而使 用他人土地并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对于我国地上权的设立本 文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1)地上权的概念

源自: 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总体设想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 俞树毅,张小凤
来源文章摘要: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用 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形态。试图在我国集体土地上设计一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集体 土地用益物权为重心的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定义6: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培植竹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近现代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可溯源于罗马法

源自: 论地上权 《广西社会科学》 2002年 史浩明
来源文章摘要:地上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 ,但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有着高度的适应性。就法律性质而言 ,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上权的取得原因有基于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二方面。地上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权利处分权、相邻权等权利 ,承担支付地租和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摒弃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直接采用地上权的概念 ,建立统一的地上权制度

定义7:
所谓“地上权”,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人设定其他权利而获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设置建筑物的可转让或者可继承的权利

源自: 德国不动产物权法的四次变革 《德国研究》 2001年 杨心明,饶俊
来源文章摘要:地上权条例、所有权征收、公寓套房所有权、不动产方面的许可与补贴等制度的出现 ,形成了德国不动产法变革中的四次高潮。文章分析了产生四次变革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法学传统等原因。

定义8:
益的用益物权”为行文方便不妨称为地上权.地上权依其产生方式可分为意定地上权与法定地上权.关于意定地上权学说与立法都持肯定态度而法定地上权则为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所独有

源自: 法定地上权探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1年 屈茂辉,蒋学跃
来源文章摘要:法定地上权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权,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权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权或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

定义9:
如何对待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学者之间的态度分歧很大:一种观点主张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合二为一称为地上权,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经验而规范之[

源自: 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构建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 戴谋富
来源文章摘要: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立科学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针对现存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缺陷,应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分别构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重点构建其用益物权体系,土地资源物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应借鉴浮动担保之浮动性,对于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建立浮动自然资源用益权。

定义10: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它起源于罗马.罗马古时土地公有公有土地不能出卖国家和地方政府便将土地出租给市民建筑房屋并收取地租

源自: 地上权与批租土地使用权之异同 《中国土地科学》 1997年 戴银萍
来源文章摘要:地上权起源于土地租赁,因此,它与因租赁而获得的批租土地使用权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两大不同:第一,批租土地使用权一般都定有期限,期满地上物无偿收归地主;地上权的期限法律上一般不明确规定,所以,可以有期也可以无期。对定有期限之地上权,期满物归地主时,地主应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第二,从土地所有者手中取得批租土地使用权必须有偿,即不能无偿赠与,而取得地上权原则上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即,可以无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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