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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热议:买房“后悔权”实施难在哪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9:01

该言论一出即引起众多争议。本期《头脑风暴》邀请两位嘉宾进行探讨。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一做法是具有可行性的。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一类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第二类是网上购物,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经常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自己受到了欺骗;第三类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比如分时度假等。

缺乏监管可能造成楼市虚火

房子可以随意购买、退货,无疑会让开发商更加容易假按揭。一边是销售火爆,一边退房率居高不下,制造虚假繁荣或者进行囤房,这不利于楼市的健康规范发展。\"

房子确实和衣服一样,都是商品,但房屋又是非常特殊的商品,兼具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需要投入大额资金。对于大多数普通购房者来说,一辈子可能只会买一两次房。何时要买房、在哪里买、买什么样的房?这些问题他们都会非常慎重地考虑、比较之后再作决定。买房不是买衣服,哪天出门逛街时一高兴就随便买一件。既然买房是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而且从法律上看,签订了买房合同,买卖行为就已经成立了,当然不能说想退就退、随意反悔。

买衣服要退的话手续并不复杂,一手退货,一手拿钱就是了,但房子就没有这么简单了。

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买房后悔制度也将让一些开发商有机可乘。房子可以随意购买、退货,无疑会让开发商更加容易假按揭。一边是销售火爆,一边退房率居高不下,制造虚假繁荣或者进行囤房,不利于楼市的健康规范发展,也不利于房价的稳定。

更为重要的是,购房协议将因\"后悔权\"的登台而成为一张废纸。买房人可以\"一悔了之\"换得一身轻松,开发商从立项、领取销售许可证、对外公开等等一系列程序走下来,却因为买房人的后悔而要做大量的重复工作,销售成本陡然大增。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在于契约精神,契约正义与履约守约是其重要内涵,而\"后悔权\"几乎是在这样一个基础法之外进行\"法外决断\",守约变得可有可无。倘若这种规则真正实施,是不是全国的购房合同需要重新改版?之前签订的合约统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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