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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卖拟建安置房十年后反悔引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06

  2003年,因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需要,闽侯上街住户阿财(化名)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当年5月23日,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闽侯建顺拆迁工程处与阿财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阿财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24.83平方米,房屋安置统一由大学城指挥部安排。

  同年6月10日,阿财与晶晶(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书》。这份协议中约定:阿财因急于使用资金,经与晶晶协商,自愿将拟建的安置房全部出售给对方。阿财的原房屋为木结构二层楼房,总建筑面积为124.83平方米,合法面积为107.88平方米。阿财所出售的安置房的价格,按大学城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规定标准,定价为2.8万多元(过渡费4315元归晶晶所有)。若今后安置政策有调整,全部由晶晶负责,盈亏也由她自理,与阿财无关。这份协议签订生效后,晶晶先付给阿财购房款2.5万多元,待安置房建好、办理房产证移户时,付清余款3000元。

  协议签订后,晶晶依约向阿财支付了购房款2.5万多元。2003年6月11日,阿财的妻子丽丽(化名)写下《弃权书》:上街镇美岐村某房产系阿财所建,她情愿放弃权利决不后悔。

  2006年,阿财与妻子丽丽离婚,并约定将除上述卖给晶晶的那处安置房外,原房拆迁所获得的另两处安置房都给丽丽。丽丽随后接收了这两处房产。

  2012年7月,阿财的安置房户型确定为120平方米,阿财经抽签选号获得了房子。该房中签与户型选择均由晶晶代为办理。同年8月,阿财领取了上述安置房。

  晶晶要求阿财依约交出这处安置房。阿财不干了,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晶晶提出反诉,要求阿财继续履约。

  庭审中,阿财振振有词地提出:本案诉争房产无论是拆迁之前还是在拆迁之后,其土地使用性质均属于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的集体所有土地。阿财系该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晶晶非本村村民,因而她与阿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根据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双方买卖的是拆迁部门补偿的安置房,而非拟拆迁的农村自建房。安置房不是现行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标的,安置房的转让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执行。因而,阿财主张《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不能成立。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阿财与晶晶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有效,阿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晶晶交付诉争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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