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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已经收到款 协助过户理应当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8 13:02:00



  卖房后不肯协助过户,周建国夫妇被买主朱建青告上了法庭。11月29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承诺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1999年7月24日,被告将坐落在常熟市支塘镇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一间店面房以10万元转让给原告,成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均遭被告拒绝。因所购店面房即将实施拆迁,原告为取得产权将周建国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房屋过户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虽承认房屋买卖的事实,也同意过户,但不愿意承担过户费用及诉讼费。

 由于双方的诉辩对店面房买卖并已交付原告使用的事实无异议,法院受理后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耐心向两被告说明房屋必须经过转让登记才能确定原告的产权人身份,全面履行买卖合同除了向原告交付房屋还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最后,两被告接受了法官的劝解,被告承诺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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